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段军庆,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王建卫,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段军庆与王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建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卫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敏
代理
审判员 赵占超
代理
审判员 宋立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