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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73号

段军庆、王建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军庆,王建卫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段军庆,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邢台县。被执行人王建卫,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段军庆与王建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建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卫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敏

代理

审判员  赵占超

代理

审判员  宋立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