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764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新民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移送执行曾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旭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鄢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