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村分社,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
负责人:邢丙坤,该分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花,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清,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受河南省大河社会文化发展中心推荐。
上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村分社因与被上诉人张金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张金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2016)豫0105民初3411号一审起诉。上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村分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一份,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并同意张金花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金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金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村分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村分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樊汴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崔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