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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2196号

于帅、于浩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帅,于浩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于帅,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于浩,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帅与被执行人于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于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卢晓波

审判员  张礼玉

审判员  尹 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