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于帅,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于浩,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帅与被执行人于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于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卢晓波
审判员 张礼玉
审判员 尹 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