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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746号

谢次安、尹启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次安,尹启义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谢次安,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尹启义,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次安与被执行人尹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尹启义应支付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尹启义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请周院长审签。

审判员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