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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执字第1149-3号

曾正德、刘桂明与曾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正德,刘桂明,曾志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雨执字第1149-3号

申请执行人:曾正德,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桂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志敏,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正德、刘桂明与被执行人曾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3日,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杨眺宇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肖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