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32号
原告:罗建萍,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家,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朝阳,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建萍与被告李保家、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赵晓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