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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32号

罗建萍与李保家、沐朝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建萍,李保家,沐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32号

原告:罗建萍,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家,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朝阳,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迪,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建萍与被告李保家、沐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赵晓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