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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35号

张延杰申请执行梁海波、尚志市奥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延杰,梁海波,尚志市奥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杰,男,1945年6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梁海波,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奥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王义涛,尚志市奥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杰与被执行人梁海波、尚志市奥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