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春花,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黄维源,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杨春莲,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6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维源、杨春莲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维源、杨春莲名下位于浦南街道黄都330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048794-1、048794-2)。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若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湧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鑫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