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林天喜,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肖云路,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天喜与被执行人肖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云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天喜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肖云路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澄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