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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159号

林天喜、肖云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天喜,肖云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林天喜,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肖云路,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天喜与被执行人肖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云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天喜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肖云路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澄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