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催1号
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小新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9098-2。
法定代表人:李再成,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遗失的,由平安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签发的票面金额59471.3元、号码3070503230126919的转账支票无效。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敏
审 判 员 郝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 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白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