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执798号

黄何庆云与程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庆云,程仁才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何庆云,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程仁才,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黄何庆云与程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宏伟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