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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771号

1771连云港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州区朝阳东路21-2号楼804室。

被执行人: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西区蟒南村2组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周 颜

审判员 孙红岭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