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0052号之一
原告:贺改云,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原告之子),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天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佳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爱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原告贺改云与被告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爱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贺改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贺改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建 军
审 判 员 牛 江 涛
人民陪审员 牛 瑞 环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宜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