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志,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王庆湖,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系申请执行人之婿,。被执行人赵瑞全,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刘怀志与被执行人赵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5167.7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02元,执行费179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瑞全已缴纳执行费1799元、履行执行款8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志如
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
审判员 杨继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