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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745号之三

刘会英与张建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英,张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745号之三原告刘会英,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冀0606民初74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查封,故应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建国名下存款396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焦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