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钦广。被执行人马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钦广、马耀梅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鲁0705民初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