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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90号

申请人蒋谦与被执行人邹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谦,邹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蒋谦,男,汉族。被执行人邹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谦与被执行人邹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罗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