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执101号之一

2017101之一张玖红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玖红,胡良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玖红,女,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良兵,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玖红与被执行人胡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人张玖红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玖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玖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超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