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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682号

张加旺、赵灵珠等与陈庆元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加旺,赵灵珠,陈庆元,臧建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682号

原告:张加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赵灵珠,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叶亚会,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庆元,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臧建微,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文轶,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旺、赵灵珠诉被告陈庆元、臧建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加旺、赵灵珠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庆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胡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