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周,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东圪垱南街25号院1号楼3单元3号。被执行人张永芳,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小店开发区樊庄村。本院在执行张海周与张永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永芳对豫GAX8**号K33型轿车一辆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永芳所有的豫GAX8**号K33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任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