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636号
申请执行人:董国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申请执行人:刘栩瑶,女,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理人:董国兰,刘栩瑶之母。
被执行人:罗德鑫,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国兰、刘栩瑶与被执行人罗德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德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页无正文)
审判长 卢晓波
审判员 张礼玉
审判员 尹 捷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