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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2151号

刘立泽、蔡文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立泽,蔡文浩,李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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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刘立泽,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蔡文浩,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泽与被执行人蔡文浩、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蔡文浩、李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文浩、李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伊德普

审判员 于海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