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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行初35号

贾永淑与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淑,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谢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35号原告贾永淑,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16日,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第三人谢承福,男,住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茶岭村小堡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淑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永淑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永淑负担。

审 判 长  刘 利

代理

审判员  周仁海

人民陪审员  严 琰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