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910号
原告:李建,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被告:陈娇龙,男,汉族,住什邡市。李建与陈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审判员 刘激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向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