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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910号

李建与陈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建,陈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910号

原告:李建,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被告:陈娇龙,男,汉族,住什邡市。李建与陈娇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审判员  刘激光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向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