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88号
原告:孙文生,住德惠市。
被告:孙文东,住德惠市。
原告孙文生与被告孙文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孙文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文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文生负担,邮寄费112元,返还孙文生56元,余款由孙文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长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