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孟祥珍。被执行人谢加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珍与被执行人谢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谢加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朱海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