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183号原告杜慧勇被告陈汝忠原告杜慧勇与被告陈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杜慧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慧勇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志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