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9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芬,女,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大狮,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曹黄琴,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兰芬与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缴纳执行款98460元及利息损失;
二、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33.5元,执行费13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友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