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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7921号

陈兰芬、王大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兰芬,王大狮,曹黄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9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芬,女,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大狮,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曹黄琴,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兰芬与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缴纳执行款98460元及利息损失;

二、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33.5元,执行费13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大狮、曹黄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友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