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驻地。
负责人:陈栋,行长。
被执行人:申洪峰,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北街村居民,住。
被执行人:黄岩胜,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北街村居民,住。
被执行人:顾利年,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北街村居民,住。
被执行人:张乐义,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北街村居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1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洪峰、黄岩胜、顾利年、张乐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申洪峰、黄岩胜、顾利年、张乐义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