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德路**号****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祥路中段西侧。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于2016年11月22日执行到标的款107265元。现经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超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363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耿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