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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43号

杨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A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8728769XJ。

法定代表人:杨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督6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开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文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