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560号
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维街,组织机构代码70934049-1。
法定代表人:夏佰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禅,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胡建英,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禅、胡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琛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成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