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68号
申请执行人:赵启中(曾用名赵家祥),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李云惠,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赵启中与李云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宁南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云惠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给付案款,申请执行人赵启中于2017年2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李云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给付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惠现外出打工,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启中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人赵启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出现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南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7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朝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金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