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01号
原告:济宁金英特阀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字路47号置城国际A座2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姜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青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荣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金英特阀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青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济宁金英特阀管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金英特阀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2元,减半收取后即6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文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