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370号
原告:佟某,女,1936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原告之女),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白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诉被告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
审判员 曲国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韩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