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1020号

李为与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为,董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020号

原告:李为。

被告:董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龙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