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020号
原告:李为。
被告:董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龙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为与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020号
原告:李为。
被告:董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董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龙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