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259号
原告:叶某,女,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惠阳区。
被告:谭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谭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长 罗亚鸼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