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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2259号

叶某与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叶某,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259号

原告:叶某,女,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惠阳区。

被告:谭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谭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长  罗亚鸼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薛银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