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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577号

李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577号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生,住张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辩称,已交纳罚金,为查明事实,经联系本院刑庭,予以撤回执行,待核对无误后再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