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1执恢9号

侯小刚申请执行薛春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小刚,薛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候小刚,男。

被执行人:薛春芳,女。本院在执行侯小刚与薛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小刚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希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