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候小刚,男。
被执行人:薛春芳,女。本院在执行侯小刚与薛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小刚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希希 来源:
侯小刚申请执行薛春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候小刚,男。
被执行人:薛春芳,女。本院在执行侯小刚与薛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小刚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希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