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0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易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易迅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02,810.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