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张钒,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江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钒与被执行人青岛中信欧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9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9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瑞国
审 判 员 秦 涛
代理
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