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殷罗根,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进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路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耿宏伟,董事长。殷罗根与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路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泰中商初字第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殷罗根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路神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伯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德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