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恒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恒工业广场A-8西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6217703-5。
法定代表人:单树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
法定代表人:俞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恒达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扣留、提取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商志强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