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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476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张洪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张洪全,王丽红,王振元,刘孟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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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谷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

负责人:任洪增,行长。

被执行人:张洪全,男,1966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81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洪全之妻。

被执行人:王振元,男,1954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孟菊,男,1969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全、王丽红、王振元、刘孟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全、王丽红、王振元、刘孟菊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