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金法,男,1970年11月20日,汉族,住衢州市开化县。
被执行人:魏双军,男,1979年6月28日,汉族,住衢州市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法、魏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已网上布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