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903号
原告:廖汉梅,女,1954年11月8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熙,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亚斌,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鲁芬,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A座17楼B座。
法定代表人:鲁波。
原告廖汉梅与被告吴亚斌、鲁芬、第三人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 波
审 判 员 郭昌志
人民陪审员 杨上游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