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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903号

廖汉梅与吴亚斌、鲁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廖汉梅,吴亚斌,鲁芬,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903号

原告:廖汉梅,女,1954年11月8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熙,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吴亚斌,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鲁芬,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A座17楼B座。

法定代表人:鲁波。

原告廖汉梅与被告吴亚斌、鲁芬、第三人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 波

审 判 员  郭昌志

人民陪审员  杨上游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