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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71号

上海益善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黎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仟邦资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黎贤,上海益善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71号

原告:上海仟邦资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上海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黎贤,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益善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黎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仟邦资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黎贤、上海益善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仟邦资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陆旭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