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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77号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被执行人彭某,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曾用名张英妹),女,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某、张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龙飞

审判员  沈玉权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许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