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赵庆会,行长。
被执行人:吴连文,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路秀莲,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杜清存,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邓金江,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杜清玉,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玉环,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张心霞,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瑞华,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连文、路秀莲、杜清存、邓金江、杜清玉、王玉环、张心霞、赵瑞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连文、路秀莲、杜清存、邓金江、杜清玉、王玉环、张心霞、赵瑞华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